行政复议的结果出具时间主要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复杂性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效率。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可能的复议结果出具时间:
一般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紧急情况
对于罚款、拘留等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转送处理
如果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综合以上规定,行政复议的结果出具时间一般为 六十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 九十日。对于紧急情况下的复议申请,结果可能在五日内就作出。
建议:
申请人应当尽早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获得复议结果。
如果案件情况复杂,建议与行政复议机关保持沟通,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