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
申请人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时,行政复议机关应记录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请求、事实和理由。
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申请,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理
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在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需在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决定
复议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复杂情况下,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决定需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执行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履行决定。
以上步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