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结果一般在受理后的30日内作出决定。但是,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相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且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则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3. 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应当在七日内将申请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4. 在处理期间,可能会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5.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请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复议结果的大致出炉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