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期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如果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因此,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需要 六十日时间。但如果情况紧急或涉及复杂情况,则可能会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建议: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并在遇到复杂情况时及时与行政复议机关沟通,以便了解申请进展和可能的结果。